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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政法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SDUPSL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由山东政法学院发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支持和捐助,凝聚各方办学力量,全面支持和推动山东政法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山东政法学院接受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山东政法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除职工宿舍外的建筑物等);
(二)资助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与学校有关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六)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八)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七)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山东政法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共同协商后选举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决议确定;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讯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理事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每位对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理事都发送了书面选票;
(二)书面选票应当详细记载表决事项;
(三)书面选票必须载明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
(四)书面选票必须载明本次通讯表决所需要的最低人数和最低通过比例,该人数和比例应不低于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1个工作日结束时,未表达意见的理事,视为不同意。规定时限应从书面选票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基金会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复印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基金会的业务、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理事、财务主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当理事、财务主管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负责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未从本基金会获得报酬的,可以免除其因过失而导致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包括:不开展义演、义赛、义展、义卖等募捐活动,不在公共场合设立募捐箱,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及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捐赠的实物不宜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基金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活动启动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公益项目名称、实施地区、经费预算、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和抽查审计。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或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本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加强自律,提高慈善公信力。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基金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